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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24 19:14:49 | 浏览1次 | 来源:凤凰彩票官网下载网站首页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丈夫妻子的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李某、任某认为加装电梯会严重损害其房屋安全,强烈反对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李某、任某立马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碍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164575元。

  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选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线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署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全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没办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单元业主。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年5月,案涉电梯因建筑结构特点,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停靠点。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接着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骆某等14户业主赢了官司,但为防止“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业主万某认为电梯离其住宅过近,会带来不利影响,反对加装电梯。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调解。法官详细地理解阅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等。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一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最好能够降低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某单元共7层14户居民,70岁以上老人20多人有加装电梯需求。在2018年至2021年近4年间,居民未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加装电梯就此搁置。2021年7月29日,根据该单元楼部分业主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举行加装电梯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经验比较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定种类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参与项目调解。过程中,听证团居中调解,明理释法。通过事实举证和现场辩论,听证团5位听证员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建议安装、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加装电梯矛盾化解都给出了具体听证意见。经听证会积极协调,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该加装电梯项目顺利完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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